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14號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北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本訴部分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得聲請訴訟救助,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民事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在原法院對伊提起清償借款訴訟,經原法院105年度北訴字第19號事件受理,伊於該程序中提起反訴,業經原法院105年度北救字第9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原法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就上開事件為敗訴判決,伊對該判決不服聲請上訴,然伊為臺北市低收入戶,且現就讀研究所需照顧罹患中度失智症之年邁父親,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就本訴部分提出之上訴,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在相對人提起之清償借款事件程序中提起之反訴,業經原法院105年度北救字第98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本於同一理由,就本訴上訴部分訴訟救助之聲請,應認已足釋明。則其聲請本院就本訴部分准予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廖慧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