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06號聲明人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聲明人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包含被繼承人之所有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原書狀所附系統表,尚未完備)。
二、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補正丙○○之簽名或蓋章及最新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三、 林雅谷 、 林王淑英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