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66號聲請人 王煥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鄔琬誼┌─────────────────────────────────────┐│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何仲核 │玉山商業銀│106年5月5日│33,790元│0000000│││││行重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