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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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26號
97年度訴字第1633號公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041、2046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毒偵字第22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7月3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7月6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4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於96年1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未戒除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列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
3次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分別於⑴97年
7月7日18時30分許,因涉犯竊盜案件,為警在高雄縣○○鎮○○段○○道路逮捕,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⑵97年9月12日13時30分許,因涉犯竊盜案件,為警在屏東縣里港鄉里港大橋上攔檢,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並扣得附表編號
3所示之物;⑶97年9月14日10時30分許,因施用海洛因後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住處騎樓下之車內昏睡,為警查訪時發覺,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並扣得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3次為警查獲時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即海洛因水解後之反應)、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31日KZ000000000000號、97年10月3日KZ000000000000號、97年10月3日KZ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警卷第6頁、毒偵字第2041號卷第10頁、毒偵字第2046號卷第14頁)。復有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扣案及照片4幀在卷可資佐證,該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及殘渣袋1個,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檢驗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初步檢驗報告3紙在卷可參(警卷第17、20、21頁)。上述鑑驗結果,均係檢驗機關本於專業知識及以精密儀器或科學檢驗方法所得之結論,自可憑信,是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施用毒品之事實,已無疑義。
三、被告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
1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7月3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7月6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4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檢察官自應依法追訴。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四、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竟持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開論罪,合併處罰。又被告前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於96年1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為累犯,依法均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除毒癮,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及其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並兼衡學歷為高中畢業,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注射針筒2支及殘渣袋1個,因均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難以析離,業如上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賀燕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施用時間、地點及方式│檢驗報告│主文││號││扣案物品││├─┼───────────┼────────┼───────┤│1│97年7月6日19時許,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甲○○施用第一│││屏東縣高樹鄉田子村勝利│有限公司97年7月│級毒品,累犯,│││路20號住處內,將海洛因│31日檢驗報告(警│處有期徒刑捌月│││摻水加入注射針筒後以注│卷第6頁)。│。│││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2│97年7月6日某時許,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甲○○施用第二│││屏東縣高樹鄉田子村勝利│有限公司97年7月│級毒品,累犯,│││路20號住處內,將甲基安│31日檢驗報告(警│處有期徒刑肆月│││非他命以燒烤方式產生煙│卷第6頁)。│。│││氣,再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3│97年9月12日某時許,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甲○○施用第一│││屏東縣高樹鄉田子村勝利│有限公司97年10月│級毒品,累犯,│││路20號住處內,將海洛因│3日檢驗報告(毒│處有期徒刑捌月│││摻水加入注射針筒後以注│偵字第2041號卷第│。扣案注射針筒│││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10頁)。│壹支沒收銷燬之│││品海洛因1次。│扣得注射針筒1支│。││││。││├─┼───────────┼────────┼───────┤│4│97年9月14日10時許,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甲○○施用第一│││屏東縣高樹鄉田子村勝利│有限公司97年10月│級毒品,累犯,│││路20號住處騎樓下之車內│3日檢驗報告(毒│處有期徒刑捌月│││,將海洛因摻水加入注射│偵字第2046號卷第│。扣案注射針筒│││針筒後以注射之方式,施│14頁)。│壹支及海洛因殘│││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扣得注射針筒1支│渣袋壹個沒收銷│││。│及海洛因殘渣袋1│燬之。││││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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