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16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 薛桂玉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㈡薛桂玉之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遺產(支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㈤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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