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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