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70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吳訓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359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吳訓雄於民國(以下同)93年12月9日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下同)5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39,359元,自民國96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釋明文件:證
1:現金卡申請書影本。證2:帳務資料。證3:金管會函(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