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徐嵩泰 被告 蔡健智
馮昶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4號加重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
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