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審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審判長  林惠玲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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