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小字第2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壹
佰陸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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