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小字第2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壹
佰陸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