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198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藝術第一家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
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22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