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乙○○被告壬○○被告庚○○○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辛○○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尚欠新台幣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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