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40號原告 馬瑋平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被告 劉勝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