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營德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營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營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4月、1年2月、1年、6月、10月、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