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陳玉梅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美樂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被告張智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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