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2號原告張惟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勝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具狀(並附繕本)就所訴請被告賠償之806,000元,具體敘明所主張之各細項內容及各別之金額。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