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1號原告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 律師被告 艾倩 如上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900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33000元/㎡×42㎡×原告持分1/2=693000元,及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房屋稅現值179800元×原告持分1/2=89900元,計算式:693000元+89900元=782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