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8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 程光儀 律師(即 林雍泰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林雍泰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貳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