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奕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楊台清法官卓育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