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豐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賀傑蒂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28號撤銷贈與等事件民國108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6,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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