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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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35號聲請人 翁強森 (即 翁偉達 之繼承人)
翁琝森 (即翁偉達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鳳能 (即翁偉達之繼承人)聲請人 翁杰森 (即翁偉達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蔡鳳能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3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滙豐安富證券│00-0000000-0│1│886.5│││投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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