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吳惠敏
高麗慧 被告 李青美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金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古瑞君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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