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3號上訴人 簡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高○○之父、高○○之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