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12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彥男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79號、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50號、102年度訴字第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6月、6月、9月、5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上開等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罰金部分,併執行之)確定。受刑人於102年
9月12日入監執行上揭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2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1364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1364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