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02號原告 余玉萍 被告 許豐驛
詹啟賢 張哲翔 劉承勳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高羽慧法官吳軍良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