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273號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鴻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鴻佑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而債權人於111年10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