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35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志成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
仟捌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敏純
法 官陳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