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3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317號抗告人 郭國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2日以99年度再字第69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合文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