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偉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偉文因犯詐欺得利、強制、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四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丁偉文因犯詐欺得利、強制、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四罪,經本院98年上訴字第73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詳附表1至4;該判決其餘強制性交等4罪,則經最高法院發回,尚未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上開已確定之4罪之各罪宣告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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