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被告 宏恩 醫院即 陳國青
75巷26號被告 吳喜美
75巷26號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67,200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欠249,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