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告 林秀蘭 被告 呂名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3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巫美蕙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