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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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蘇家源 被告 黃富林
國泰遊覽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貞男 上列被告黃富林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22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