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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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國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國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國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法院判處罪刑,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3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確定,於民國92年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0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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