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16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吳佳玟
被 告 林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而聲請本院核發支
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06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1366號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8日送達
原告訴訟代理人吳佳玟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乙份在卷可
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