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宗瀚
曾楚恆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112年度偵字第5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曾楚恆、游宗瀚於民國111年3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耶穌 」、「 香香 」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渠2人依「耶穌」、「香香」等人指示,先由被告曾楚恆前往指定超商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被告游宗瀚更改提款密碼後,再由被告曾楚恆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匯款,得手後交由被告游宗瀚轉交予「耶穌」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渠2人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夥同「耶穌」、「香香」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曾楚恆依「香香」指示,於111年3月18日18時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 曲庭緯吳聖龍 (2人所涉詐欺罪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所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由被告游宗瀚更改該金融帳戶提款密碼,再由渠2人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後,被告曾楚恆則持被告游宗瀚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將附表一所示之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被告游宗瀚,再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嗣因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遭騙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又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本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再者,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方屬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曾楚恆、游宗瀚於111年3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耶穌」、「香香」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渠2人依「耶穌」等人指示,先由被告曾楚恆前往指定超商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被告游宗瀚更改提款密碼後,再由被告曾楚恆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匯款,得手後交由被告游宗瀚轉交予「耶穌」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渠2人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夥同「耶穌」、「香香」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曾楚恆依指示於111年3月18日下午1時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統一超商敦化門市,領取 楊承偉 (所涉詐欺罪嫌,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中)寄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由被告游宗瀚更改該人頭帳戶提款密碼,再由渠2人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 林俐吟 等人,致林俐吟等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後,被告曾楚恆、游宗瀚則分別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林俐吟等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被告游宗瀚,以此方式共同詐騙林俐吟等人,因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情,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059號、第31141號追加起訴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並於111年10月25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由該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461號(後改分111年度訴字第1196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追加起訴書(見偵字卷第45至47頁)在卷可憑。
(二)經核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2人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 楊玉卿 、林俐吟等2人而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事實,與前案被告2人業經起訴之有關被害人為楊玉卿、林俐吟等2人部分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①、編號2②)可知:被告2人所參與之犯罪集團同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耶穌」、「香香」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其等詐騙之對象同為楊玉卿、林俐吟等2人,且對楊玉卿、林俐吟等2人施用詐術之時間、方式亦屬相同。又依證人即被害人楊玉卿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卷第14頁)可知,其因受詐騙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或網路銀行後,於111年3月18日18時9分起至同年月19日0時6分許間,陸續匯款共14筆款項進入詐欺集團所使用之帳戶內,包含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商業銀行帳戶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另依證人即被害人林俐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卷第17頁)可知,其因受詐騙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提款機或存款轉帳後,於111年3月18日17時12分起至同日20時32分許間,陸續匯款多筆款項進入詐欺集團所使用之帳戶內,包含附表一所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三信銀行帳戶。顯見被害人楊玉卿、林俐吟等2人係分別受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分別轉帳至該集團成員所使用之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員雖分別有多次向被害人楊玉卿、林俐吟等2人施用詐術之行為,致其等陸續轉帳至不同帳戶,惟應分別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且各次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分別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方為合理,而應均屬接續犯。從而,前案有關被害人為楊玉卿、林俐吟2人部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之犯罪事實,應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至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案業經起訴有關被害人為楊玉卿、林俐吟2人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自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屬同一案件,且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於112年2月7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7日新北檢 增御 112偵5301字第1129012621號函暨其上所蓋本院收狀戳之收文日期在卷足憑,是本案相較於前案,顯繫屬在後。本案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前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附表一:
編號詐欺集團使用之金融帳戶被害人被害人遭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時、地匯款金額提領車手提領時、地提領金額1土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曲庭緯)楊玉卿於111年3月18日下午5時14分許,撥打電話予楊玉卿,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信用卡號碼掛在經銷商,並訂購多項商品,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楊玉卿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1年3月18日18時9分許,在合作金庫銀行大竹分行2萬9,986元曾楚恆111年3月18日18時15分、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2萬元、1萬元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聖龍)林俐吟於111年3月17日下午4時許,撥打電話予林俐吟,佯稱:因系統出錯把出貨單打成經銷商,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林俐吟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1年3月18日20時23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89元1萬9,991元4萬9,992元曾楚恆111年3月18日20時48分、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橋文化路郵局6萬元、6萬元
附表二:
編號詐欺集團使用之金融帳戶被害人被害人遭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時、地匯款金額提領車手提領時、地提領金額1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承偉)①林俐吟於111年3月17日下午4時許,撥打電話予林俐吟,佯稱:因系統出錯把出貨單打成經銷商,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林俐吟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1年3月18日下午6時45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2萬9,987元2萬9,987元2萬2,985元6,985元曾楚恆於111年3月18日晚間7時6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全家超商板橋文化店等地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② 鄭梅蘭 於111年3月18日,撥打電話予鄭梅蘭,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鄭梅蘭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1年3月18日晚間7時3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2萬9,996元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承偉)① 陳美玲 於111年3月18日下午5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美玲,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而有多筆訂單,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陳美玲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1年3月18日下午6時2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86元4萬9,985元游宗瀚於111年3月18日下午6時18分許,在板橋文化路郵局1萬元6萬元3萬元②楊玉卿於111年3月18日下午5時14分許,撥打電話予楊玉卿,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信用卡號碼掛在經銷商,並訂購多項商品,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楊玉卿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1年3月18日下午6時18分許,在合作金庫銀行大竹分行2萬9,985元於111年3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2萬元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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