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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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陳森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議東 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萬5400元【計算式:87地號面積9070㎡X土地公告現值3200元/㎡X原告權利範圍55/800=199萬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並說明土地之使用現況、出入道路,及陳報土地現況之彩色近照。
三、依上開資料,提出土地謄本登記之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共有人陳議東(死亡),請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如繼承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補正後,請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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