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聲請人甲○○
之6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
一、說明是否與前妻及子女同住?戶籍地房屋現由何人佔有使用?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丙○○及丁○○○最近2年國稅局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或扣繳憑單)。
三、聲請人所列扶養之親屬丙○○,請釋明丙○○無法維持生活,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具體事實理由,及聲請人最近二年每月實際支付之扶養費用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四、提出聲請人所列扶養之人丙○○、丁○○○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五、陳報配偶及受扶養人丙○○、丁○○○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受扶養人丙○○、丁○○○,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姐妹),如有共同扶養義務人,聲請人與之如何分擔扶養費,併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謀生能力及財產狀況(含不動產、股票、存款、薪資、其他投資)之說明暨其釋明之證據。
七、聲請人前妻所有嘉義市○○○段段207之39地號、同段209地號土地及座落其上房屋(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54之8號2樓之1)之最近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八、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丙○○、戊○○及聲請人之前妻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十、聲請人自陳負債累累,無力支付每月之高額協商款,請釋明聲請人何以有能力為配偶支付房屋貸款,每月並支付16,859元?並請釋明此項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房屋貸款資料。
十一、聲請人所列每月必須支出項目,其中健保費、子女學費部分,是否僅由聲請人本人支出而配偶未分擔?如由聲請人單獨支出前開費用,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二、提出聲請人之母中風之診療紀錄,並陳報目前就醫狀況。
十三、向乙○○借款50萬元之用途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