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7號

聲請人FatallaMaryGrace( 葛瑞絲 )

相對人GemmaOrilloChen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所示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一、被告之國籍、護照號碼或出生年月日等足以特定身分之資料。

二、被告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三、借據之完整正確之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或提出經認證之中譯文、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被告國籍所屬國家官方語文所撰寫之起訴狀、庭期通知書、送達證書(應載明翻譯者姓名,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佩瑩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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