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40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余志宣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告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B(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C(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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