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40號
訴訟代理人 余志宣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告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B(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C(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