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88號聲請人乙○○
甲○○特別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相對人丁○○
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丁○○等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與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生母 吳惠淑 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八日、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分別產下聲請人乙○○、甲○○,因聲請人受胎期間其母與相對人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聲請人依法推定為相對人丙○○之婚生子女,惟聲請人既非其母 李含笑 自相對人丙○○受胎,而係自相對人丙○○受胎,聲請人爰依法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與不存在之訴。聲請人目前由生父即相對人丁○○扶養,因丁○○中度肢障人士,借住在兄弟家,並無能力支付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與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家訴字第三八四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中華民國殘障手冊影本供釋明。經查,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九十五年度僅有新臺幣六千元所得,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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