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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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連江縣北竿鄉塘岐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陳功德 被告 陳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
(一)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4,8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並於民國106年3月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號裁定書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其訴,此有前揭裁定書在卷可稽。
(二)惟查前揭補費裁定業於106年3月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如數補正,顯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俊明
法官楊心希法官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