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小字第6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告 王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51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所餘5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1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5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連江簡易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長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