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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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訴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路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66號原告 周宜琮 被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謝銘鴻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公路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北市交運字第1123006899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5月31日送達於原告受僱人,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起訴狀、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查詢及送達證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47、53、55、57、59、61頁)在卷可查。是以,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劉家昆法官唐一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達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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