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99號原告 林惠宜 被告 林欣宜
江柏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