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02號原告 譚承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趙寶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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