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2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626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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