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22號原告綠色和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律師被告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付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㈢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鄉鎮市調解條例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又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就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所訂工程採購合約及九十六年十月「 柯羅莎 」颱風期間調頻天線倒塌毀損、廣播業務中斷事件,依兩造間工程採購合約第九條、第十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三百六十九萬八千八百五十元,茲因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本院審酌本件為金錢給付之訴,性質非不適宜調解,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付被告公司所在地調解委員會即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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