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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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長銘具保人陳柏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柏安因被告陳長銘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6年刑保字第239號)等語。
三、本件具保人陳柏安因被告陳長銘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於民國106年12月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聲請人依其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3份、拘票影本、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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