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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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6號附民原告A男年籍、住址法定代理人B女年籍、住址附民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附民字第36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林勝利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