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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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
82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主文洪國棟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洪國棟因詐欺等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8822號),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
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21
6、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重大,且被告短期內詐騙被害人已達12人,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被告洪國棟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5年2月23日屆滿,於105年2月19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延長羈押必要,應自民國105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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